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渝办发〔2005〕2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公布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中,尚未制定规范性管理办法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公路基础设施附加费、盐业发展基金、蚕种价格风险金、烟叶生产组织协调服务资金、烤烟生产发展基金、柑橘开发基金、蚕桑生产发展基金、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医学科学发展基金、乡镇煤矿维简费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11项政府性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缴入中央国库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应征收的项目,要严格依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对取消的项目,要及时对外公布。对不按规定取消的,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执收部门 |
资金管理方式 |
| 1 |
农电还贷资金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文件 |
电力部门、由税务部门代征 |
缴入国库 |
| 2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文件 |
商业部门、由地税部门代征 |
缴入国库 |
| 3 |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部委文件 |
交通部门 |
缴入国库 |
| 4 |
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部委文件 |
交通部门 |
缴入国库 |
| 5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
农业部门 |
缴入国库 |
| 6 |
育林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等部委文件 |
林业部门 |
缴入国库 |
| 7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文件 |
林业部门 |
缴入国库 |
| 8 |
水利建设基金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文件 |
财政部门 |
缴入国库 |
| 9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部委文件 |
文化部门、由税务部门代征 |
缴入国库 |
| 10 |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
财政部等部委文件 |
文化部门 |
缴入国库 |
| 11 |
城市教育附加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务院文件 |
教育部门、由税务部门代征 |
缴入国库 |
| 12 |
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
财政部文件 |
建设部门、由地税部门代征 |
缴入国库 |
| 13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财政部文件 |
残疾人联合会、由地税部门代征 |
缴入国库 |
| 14 |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
财政部等部委文件 |
财政部门 |
缴入国库 |
主题词:财政 基金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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