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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制度

开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管理,改进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加强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审批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县府办[2002]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进入服务中心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分为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出勤情况、工作业绩、窗口形象等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计分,实行月度考核,并主要根据月度考核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条 思想品德满分20分,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守一切法纪。(3分)
    (二)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以服务高于一切,严格操作程序,自觉维护大厅的“窗口”形象。(10分)
    (三)积极参加服务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各种活动。(3分)
    (四)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 (4分)
    第五条 业务能力满分20分,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业务处理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有熟练的业务技能。(5分)
    (二)能严格执行政策和协调处理问题。(5分)
    (三)做到完全胜任本职工作和岗位工作。(5分)
    (四)能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5分)
    第六条 出勤情况满分30分,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出勤和执勤方面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严格遵守作息时间。(20分)
    (二)保持良好的工作风貌。(5分)
    (三)有良好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5分)
    第七条 工作业绩满分为15分,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其主要内容为:
    (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办件。(10分)
    (二)及时报送相关业务报表。(3分)
    (三)按时参加会议并做好笔记。(2分)
    第八条 窗口形象满分15分,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行为举止,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仪表端正、服装整洁。(3分)
    (二)行为文明、挂牌上岗。(3分)
    (三)作风优良、遵纪守法。(3分)
    (四)注重安全、保持卫生。(6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原则。
    第十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奖励加分、犯规扣分、上不封顶、扣完为止的办法。
    第十一条 考核按民主测评、集中考核、公开公示、集体决定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依据以指纹考勤机、监控录相、点名册、请假条、文件、报刊、信息资料、讲话材料及其他相关书面资料等为主,监督管理人员为辅。
    第十三条 月份考核分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80分以上为称职,8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公务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人员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余人员参照事业人员等次。年度考核得分由月考核累计得分求出平均数确定。量化计分在95分以上的,作为评选优秀的前提条件。90分以上的为称职;80至90分的为基本称职,8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服务中心表彰的优秀工作人员和上报人事部门确认优秀等次的人数按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月份考核和年度考核以量化计分情况公布结果,月量化考核结果于次月上旬反馈给原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反馈给原单位。
    第十七条 在服务中心工作半年以上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原单位上报人事部门的考核等次。


第四章 扣分指标

    第十八条 在思想品德方面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将被扣除相应分值,直至细项分数扣完为止。
    (一)有违反机关工作人员准则,言行与国家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精神和服务中心规定有抵触的,查实一次扣2分;
    (二)严重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行政服务中心内部操作规程的,按查实情况,每次扣2分;
    (三)由于服务质量引起的投诉,经查实确属工作人员责任的,根据事件性质的影响程度,每次扣3—5分;
    (四)以点名册为准,无故缺席服务中心组织的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文体活动,每次扣2分;因故请私假的扣1分,请公假有证明的不扣分,没证明的按私假处理,迟到和早退的扣0.5分;先斩后奏的按不假处理。日常请假按《请销假制度》执行。
    (五)不服从服务中心日常监督管理的,分情节轻重,每次扣1—3分。
    第十九条 在业务能力方面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将被扣除相应分值,直至细项分数扣完为止。
    (一)不能准确解答服务对象咨询本单位或部门已公示的有关服务事项,造成服务对象延误办理事项时间的,每次扣2分;
    (二)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不能通过局域网正常办件操作程序办理服务项目,造成办件流程中断的,每次扣2分;
    (三)不熟悉中心自动化办公流程,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每次扣2分;
    (四)不遵守中心办公自动化管理及应用程序,造成网络资源损坏,每次扣5分;
    (五)不熟悉本部门和单位业务,办件出现差错,每次2分;
    (六)由于自身主观原因,造成应该即时办理的项目拖延时间,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条 在出勤执勤方面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将被扣除相应分值,直至细项分数扣完为止。
    (一)上班迟到扣分。迟到5分钟以内扣1分;5至10分钟扣2分;10至30分钟扣3分;30分钟至1个小时扣4分, 1个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早退扣分。早退5分钟以内扣1分,5至10分钟扣2分;10至30分钟扣3分;30分钟至1个小时扣4分, 1个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三)旷工半天扣5分;
    (四)在工作时间内,发现高声喧哗、嬉闹、串岗聊天、语言不文明、看小说和非业务杂志,前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警告的同时扣2分;(以后每发现一次就扣一次)
    (五)在工作时间内,玩游戏、听音乐、网上聊天发现一次扣2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作业绩方面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将被扣除相应分值,直至细项分数扣完为止。
    (一)受理办件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给予扣分。属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每超过一天每件扣0.5分,最高不超过2分,属批量报批的,每批次扣1分,最高不超过4分。(超工作量的除外)属于原单位的责任,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次日内向原单位催办,并书面上报服务中心办公室,写明承诺超时原因及相关建议,没向原单位催办和书面上报的,每延迟一天每件次扣0.5分,延迟二天的扣0.6分,延迟三天扣0.7分,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分。
    (二)办理服务项目出现差错引起服务对象投诉的给予扣分。属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责任的,每件次扣2分;属于原单位的责任,窗口工作人员应向服务对象解释,并给予行政服务中心建议,不解释不建议的,每件次扣1分。
    (三) 行政服务中心需要工作人员提供与服务中心工作有关的资料,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未如实提供的每次扣1分。
    (四)行政服务中心需要工作人员报送有关有纸报表的,工作人员应按时报送,没有报送的扣2分,未按时报送的扣1分。
    (五) 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服务中心召开的应参加的各种会议,并有会议笔记,每月由办公室检查一次,无故每差一次记录的扣0.5分。
    第二十二条 在窗口形象方面有违反下列规定的将被扣除相应分值,直至细项分数扣完为止。
    (一)发现上班衣着不整,形象不佳,前二次口头警告,第三次起每次警告的同时扣2分;
    (二)工作期间没挂牌上岗的,前二次口头警告,第三次扣1分,三次后每次扣2分;
    (三)上班打瞌睡、吃东西,发现一次扣3分;
    (四)发现有不文明语言和不文明行为,前二次口头警告,第三次警告开始每次扣1分;
    (五)发现乱扔烟头,前二次口头警告,第三次警告开始每次扣2分;
    (六)发现未关闭办公电脑,前二次口头警告,第三次警告开始每次扣2分;
    (七)发现工作间卫生状况较差,前二次口头警告,第三次警告开始每次扣2分;
    (八)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和自带并使用取暖电器,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三条 依据考核内容,对因违规各考核细项分值被扣完再次违规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服务中心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在月度考核中对其扣5—10分。


第五章 加分指标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况给予月度加分。
    (一)在《窗口信息》上发表短讯的,每条加2分,发表专题调研文章的,每篇加5分。
    (二)在报刊、杂志上宣传、报导行政服务中心的,县级每篇加5分、市级每篇加10分、中央级每篇加15分。
    (三)受到服务对象书面表扬且实事求是的,在工作中忍辱负重,宁受委曲的,每次给予1—3分的加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成绩突出,年度考核受到宣传、表彰、表扬的,本级加5分、县级加10分、市级加15分,纳入年度计分。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均属月度计分,年度得分为月度得分总和除以考核月数,全年平均量化考核分为100分以上的,奖励两个百分点。


第六章 考核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月出勤工作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给予差旅和交通补助,于次月上旬考核兑现。年度考核与奖励补贴挂钩,于次年元月考核兑现。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行政服务中心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不服从中心日常监督管理三次以上的,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后再犯者,退回原单位,并出据辞退通知书。
    第三十条 凡由于各种原因引起投诉,并经查实,自动丧失年内评选各项优秀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实行“一次否决”,由行政服务中心通报批评,退回原单位处理。
    (一)被举报并经查实属违纪行为者。
    (二)工作人员之间发生吵闹或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严重影响行政服务中心形象者。
    (三)不按要求接件发件严重破坏“四统一”规定者。
    (四)旷工一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天者。
    (五)因违反党纪国法被有关部门处理、处分者。
    (六)工作人员一个年度中三个月月份考核为不称职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 5月8日起执行,原《开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和《开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聘请的临时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另进行考核。


开县行政服务中心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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