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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县县委办公室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县新城单位引资联合建设的监督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04年8月13日    来源:开县县委办公室(开委办发[2004]12号)

    为规范新城移民迁建单位引资联合建设行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止腐败,保证县城移民迁建工作正常推进,根据国家移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新城建设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迁建单位的范围
    经批准进入新城规划区内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性质企业,其它全民、集体性质单位,在新城移民迁建中引资联合建设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引资联合建设”,是指移民迁建单位以迁建用地作为入股方式,与投资者进行股份制合作建设房产安置本单位职工,搬迁安置销号后的土地、房屋依法进入市场的行为。

    二、迁建项目引资联合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确保移民迁建任务完成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三)坚持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建设的原则。

    三、迁建项目引资联合建设的政策待遇
    引资联合建设的移民迁建项目不得享受《开县新城建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试行)》(开县府发[2004]36号)的优惠政策。92年长江委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登记的受淹补偿房屋,免收一切费用,超规模部分的费用收取按《开县县城迁建管理办法(暂行)》(开县府发[2003]18号)和《新城建筑工程“一费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开县府发[2004]31号)执行。

    四、迁建项目引资联合建设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各移民迁建单位拟引资联合建设,必须在组合搬迁方案审查通过后,办公用房的合作方案报县政府审批,职工住宅合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制定职工住宅合作的具体操作方案,经组合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赞成票数必须达到参会人数的2/3方为有效;实际参会人数少于应参会人数的2/3时,表决无效。
    (二)引资联合建设操作方案应包括“对投标对象的条件设定,开标、评标、定标的主要原则,项目业主及各方法定责任确定”等内容,并报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审定。操作方案确定后,移民迁建单位必须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联合建设的合作对象。
    (三)确定合作对象后,移民迁建单位应依照移民法规、政策及《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联合建设合同。合同必须包括工程总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还房数量、小区配套建设、建筑质量安全保修及物业管理的法定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上述三个环节,移民迁建单位必须制作专卷备查。

    五、严肃追究监督责任
    县纪委、监察局、新城管委会、建委、国土房管局、移民局要各负其责,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要建立严密的工作措施,加强对新城移民迁建项目业主引资联合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检查组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对联合引资建设项目业主违反本意见所规定程序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视其情节严肃追究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授权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中共开县县委办公室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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