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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工作规划(2005—2009)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1日    来源: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县府发〔2005〕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工作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5〕78号)精神,现就贯彻实施《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工作规划(2005—2009)》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五年工作规划的重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为深入贯彻实施《纲要》,市政府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工作规划(2005—2009)》(以下简称“《五年工作规划》”),突出强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为未来五年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指明了工作方向,明确了工作重点,提出了工作措施。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五年工作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成立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人员,切实按照《五年工作规划》的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按期实现。
    二、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从“公开、规范、服务、信用、责任”等方面入手,突出创新行政管理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行政行为监督四个工作重点,切实加强职能转变、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诚信政府、执法监督、执法队伍建设、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五年工作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职责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贯彻落实《五年工作规划》提出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确保全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严格落实贯彻五年工作规划的要求
    贯彻实施《五年工作规划》,要采取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结合的方式,分步推进,逐项落实。2005年12以前,各级各部门应当完成贯彻《五年工作规划》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宣传部署工作;2006年至2009年期间,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分阶段逐项贯彻落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确保到2009年底,《五年工作规划》的目标全面实现。2006年1月1日前,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五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2006年至2009年期间,要在每年的3月1日前将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县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县监察局等单位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贯彻实施工作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县政府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附: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工作规划(2005——2009年)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工作规划(2005——2009年)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创建法治政府,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实现“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宏伟目标。
    (二)工作目标。我市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错位”、“缺位”等问题有效解决;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完善;高效、便捷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行政行为不断规范,政府的服务意识、信用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整体提高,法治政府的构架初步形成。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与我市的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积极稳妥。
    (四)基本要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从“公开、规范、服务、信用、责任”五个方面入手,大力创建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三、创新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
    (五)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相分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培育和规范。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进一步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打破部门保护和地区封锁,基本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
    (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继续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着力解决矛盾比较突出的职能交叉问题,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积极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合理界定乡镇职能,精简机构和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按照“逐步下放管理权限、下移管理重心”的总体要求,改革上下级机构简单对应设置的体制,进一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各个管理层次的事权,调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个积极性。依法规范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的授权行为。
    (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定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行政许可补偿规定等配套制度;进一步减少许可审批项目,改革许可审批方式,规范许可审批行为;探索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的功能;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试点工作。
    (八)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大力度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提升电子政务水平,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务信息传递、交换、处理的电子化。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的方针,健全政务公开的组织机构,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快政务公开信息目录管理和备案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设。
    (九)加快推进政府信用建设。按照“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工作思路,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和商务五个方面全面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制定公务员信用管理规定,加强公务员信用教育和管理。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市政府信用建设的配套制度基本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的框架基本建成,个人信用体系的基础基本建立。
    (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和公开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保证法定支出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需要的保障能力。逐步完善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协调统一。继续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能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都要纳入预算内管理。对预算外资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单位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私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到2009年,基本健全财政绩效评价体系。
    (十一)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障责任,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推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政策的适用和衔接问题,探索农民土地收益权向城镇社会保障的转换机制。建立健全以灾害救助、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为核心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建立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保障制度,逐步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社会慈善事业发展,完善社会福利制度。
    (十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按照“统一指挥、依法管理、快速反应,完善体系、提高能力,改善条件、保障运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健全公共管理机制,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等方面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健全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加强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建设,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搞好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各级政府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
    (十三)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方法、新机制,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的功能,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建立健全信访听证制度。逐步推行信访事项终结制。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四)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决策透明度,强化决策责任,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制定《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明确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理划分决策权限;不断完善决策公示制度、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决策听证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决策追责制度;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十五)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大力推行开门立法,继续探索“媒体公示、公开听证、现场论证、委托起草和社会招标”等多种方法,增强立法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落实和完善政府立法民意征集制度,对重大的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制定政府立法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健全工作机制。总结立法听证经验,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十六)提高立法质量,注重立法效益。政府立法要体现特色,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杜绝通过立法保护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要科学地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地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要做到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语言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探索和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进一步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性。
    (十七)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凡未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备案受理机关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十八)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由实施机关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建立实施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凡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一年后,执行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执行情况。五年内,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至少清理一次,适时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五、改善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九)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创新行政执法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探索完善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执法联动机制。研究制定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探索行政处罚告诫制,注重行政执法中的教育和引导功能。严格公平执法,不得因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探索建立责任化、人性化、联动化的行政执法机制。
    (二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公告制度以及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制度。
    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汇报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重大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二十四)创新层级监督机制。2005年开始实施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情况。
    (二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按照“创新体制、探索规律、讲究策略、保证质量”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加强全市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特别是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力争做到按期办结、不出错案。
    (二十六)加强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行政机关必须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并执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十八)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转变行政理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善于运用法律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十九)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探索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纲要》和本规划,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十)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考核标准和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年度考评工作。
    (三十一)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
    (三十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将本规划落到实处。要加强对贯彻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要予以通报。
    (三十四)加强宣传,营造依法行政的社会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制定依法行政宣传工作方案,积极支持配合新闻媒体的宣传采访。要着力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重点突出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纲要》及本规划的总体部署、具体措施和主要成效。建立法制新闻发布制度,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法制事项,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对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社会宣传。要通过设置法制宣传专栏和主题宣传,对依法行政进行日常化报道。
    (三十五)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重视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配备得力干部,充实专业人才,改善办公条件,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和政府决策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统筹、规划、指导、督促、检查等职能,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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