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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地方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
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02日    来源: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县府办发〔2005〕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县地方税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开县地方税务局 开县财政局 开县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有一条不符合即为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非普通住房。
    我县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经算术平均和加权平均测算出同级别土地上的普通住房的综合平均价格,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二、关于个人销售房屋的营业税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买的其他房屋——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车库车位等),销售或转让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销售其购买的房屋,应持购买房屋时的销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 到房屋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窗口)办理免税或征税手续。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四)城镇居民按县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公房,凭公房管理部门或原公房所有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和证明,可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三、关于个人销售房屋税收的征收办法
    (一)个人销售房屋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由房屋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或窗口)负责征收管理。
    (二)个人销售房屋使用《重庆市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凭完税凭证或享受减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房屋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开具。
    (三)各税务所、直属局应向纳税人广泛宣传解释税收政策。积极参与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及时作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并将分析评估报告按季上报县地税局。
    四、加强地税、财政和房管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和部门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地税、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 房管部门取得联系,积极协商,创造条件,方便纳税人。发现纳税人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便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
    (三)房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地税、财政部门的工作,支持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或发证时,要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发证。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使税收政策得到平稳、顺利的执行。若部门配合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出现混乱或其他群体事件,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各单位要将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自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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