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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工程征地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4日    来源: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县府办发〔2006〕36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工程征地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06年第3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工程征地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鲤鱼塘水库工程征地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会计核算,保障移民资金依法、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1]28号)、《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鲤鱼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开县府发[2005]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鲤鱼塘水库工程征地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拨付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鲤鱼塘水库工程征地移民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补偿资金)是指国家安排用于鲤鱼塘水库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专项投资,包括征用和临时租用土地补偿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果树林木补偿费、移民(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功能恢复费、临时设施费、搬家补助费、过渡房租费、工作经费、土地勘测及规划费、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规费、税费及上述各项资金的存款利息等。
    第三条 鲤鱼塘水库工程移民补偿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县鲤鱼塘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开县府发[2005]97号)规定的标准,依法据实列支,严禁超标准列支。
    第四条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规范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移民补偿资金,并对所使用的鲤鱼塘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财政、审计、监察、水利农机等部门应加大移民资金的监督、稽查、审计力度,及时查处违反移民补偿资金使用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具体使用鲤鱼塘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的各相关单位应坚持专户存储、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资金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移民补偿资金。
    第二章 移民补偿资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和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及分月移民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于上年12月20日和上月20日前报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
    县政府相关部门使用移民补偿资金的,应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年度征地移民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应及时对各乡镇、部门移民资金补偿使用计划进行汇总平衡,根据各乡镇、部门年度移民任务和分月移民任务,分别制定具体的移民补偿年度和月投资计划。
    第八条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应根据各乡镇、部门的移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按年度和月投资计划拨付移民补偿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移民补偿资金的乡镇和部门要在银行分别开立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专用帐户和移民工作经费专用帐户。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专用帐户用于支付移民受偿对象的移民安置补偿费,移民工作经费专用帐户用于乡镇移民工作经费的收支核算。
    第十条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工程移民年度投资计划和分月投资计划,结合征地移民工作进度,将移民补偿资金划拨至各乡镇移民补偿资金专户,由各乡镇将移民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各移民受偿对象。
    (一)移民补偿资金的预拨依据
    1、各乡镇根据征地移民工作进度制定的分月移民补偿资金使用计划;
    2、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会同各乡镇根据移民安置补偿实物指标调查资料和国土、林业部门出具的土地(含林地)勘测报告以及公司与各移民户签订的补偿协议,按有关政策规定标准计算编制出“鲤鱼塘工程移民补偿资金预拨明细表”(该表须由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移民办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
    3、各乡镇财政所出具的移民补偿资金预拨款收据。
    各乡镇提供上述资料并完善审批程序后,在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办理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手续。各乡镇作预收款项,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作预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
    (二)移民补偿资金的支付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将移民补偿资金拨付到各乡镇在所开立的移民补偿资金专户后,各乡镇根据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明细表及补偿协议,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各移民受偿对象。付款时由经办人先填制“鲤鱼塘水库工程征地移民费用专用领款凭单”(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印制),经办人签字,相关人员审核,所在乡镇领导审批后,由领款人本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后领取款项。“专用领款凭单”一式肆联,分别由领款人、乡镇财政所、以及业主公司的财务部、移民办保存。
    (三)移民补偿资金的结算
    各乡镇对移民补偿资金设专户专帐进行核算,并按月凭付款的原始单据(鲤鱼塘水库工程征地移民专用领款凭单第一联和相关附件资料)到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结算。
    结算时,各乡镇先填制征地移民费用(按征地移民费用明细项目)结算汇总清单,审核无误后,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和乡镇领导及财务人员在费用汇总清单上签字,同时加盖乡镇财政所公章和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征地移民费用结算汇总清单一式叁份,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执贰份,乡镇执壹份。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各乡镇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作为移民补偿资金核算的依据,进入征地移民费用,并核减各乡镇的预付款项;各乡镇财政所凭征地移民费用结算汇总清单和征地移民专用领款凭单第二联以及相关附件资料作征地移民帐务处理的依据,核减其预收款项。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各乡镇对征地移民所涉村社及受偿对象根据征地移民费用明细项目建立明细台帐。
    (四)征地移民档案管理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所涉各乡(镇)要专人负责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征地移民档案包括移民补偿安置实物调查资料、征地移民有关合同协议、移民专题会议纪要、征地移民财务档案等。
    第十一条 移民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移民工作经费按照渝府发〔2001〕28号文件规定为基准,前后通盘拉通计算,乡镇按移民补偿资金总额的2%以内控制使用。移民工作经费必须专项用于移民项目或移民工作。非移民项目的费用一律不得在移民工作经费中列支,也不允许在移民安置补偿费中列支工作经费。
    (二)移民工作经费由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拨付各乡(镇)和单位。核算上实行“以拨代支”的办法,即:拨付工作经费时,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各乡镇提供的“重庆市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直接进入移民相关费用,各乡镇作“拨款收入”,按照开支的费用明细项目进行专帐核算。
    (三)移民工作经费用于征地移民工作办公、会议、差旅、邮电、交通费、临时用工工资及村社干部误工费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和相关部门应定期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对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加强对相关乡镇、部门使用鲤鱼塘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重庆市鲤鱼塘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所涉各单位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进行重点监督。
    对移民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及时严肃查处。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五条 违反移民补偿资金计划管理和专户存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调整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
    (二)不按年度移民投资计划和投资包干合同拨付移民补偿资金的;
    (三)将移民补偿资金存入非移民补偿资金专用帐户的;
    (四)将移民补偿资金转为帐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或设置帐外帐的。
    第十六条 违反移民补偿资金专款专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将移民补偿资金拨付给非移民项目、非移民单位或个人的;
    (二)用移民补偿资金进行担保、放贷、偿还债务的;
    (三)在移民包干经费中列支非移民项目经费的;
    (四)用移民补偿资金支付各种赞助、捐赠、摊派和罚款的;
    (五)用移民补偿资金为移民机构经商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六)违反移民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骗取移民补偿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移民补偿资金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擅自调高移民补偿标准,造成移民补偿资金流失的,应依法全额追回;造成移民补偿资金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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