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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1日    来源: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县府办发〔2005〕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3日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开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外,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前提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本县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本县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及其他政府采购工作;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依法制定我县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标准和确认供应商的准入资格,确认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和代理范围;
    (六)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相关业务;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政策培训;
    (八)组织建立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受理本级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
    (九)对违规操作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信誉的供应商依法处罚;
    (十)对重大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一)监督指导乡镇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开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县集中采购机构,业务上接受县采购办的管理和指导。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县采购办或采购人的委托,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三)督促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及采购项目的验收,衔接采购资金的结算;
    (四)负责供应商信息库的建立和使用,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信息;
    (五)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宜,包括政府采购资料的管理、向采购办报送有关资料、接受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咨询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形式与范围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形式。凡是纳入本县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购买。凡不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可采取分散采购或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环保绿化、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政府批准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取公开招标的,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三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较,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定向采购和询价采购:
    (一)若招标公告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急需紧急采购物品抢险救灾的;
    (三)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
    (四)小批量零星采购。
    第十五条 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的贷款、赠款进行采购的项目,贷款人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从其约定。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
    第十七条 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第八条规定的且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或综合预算时要制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报采购办。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编制的年度采购计划下达各单位,并结合部门预算或综合预算安排调度资金。各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重点应放在财政预算中的公用支出部分、各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设备购置资金和自筹资金支出上。对财政追加的专项支出,用于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也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县采购办备案。
    第十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需采购属于第八条规定的且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应于采购前30天向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并注明资金来源。经采购办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通知采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发布招标信息、发投标邀请、接受投标、组织评标、开标、定标和订立书面合同。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方可开标。招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应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应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组成谈判小组(三人以上),谈判小组应有专家和用户代表参加。谈判活动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小组据此确定供应商。采购中心应将谈判纪要和确定供应商的理由在谈判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中心应确定询价小组成员,询价小组(三人以上)应有用户代表参加。询价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确定的供应商应当是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询价活动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将询价纪要和确定供应商的理由在15个工作日内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如需另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先向采购中心申报,由采购中心按程序报批,可以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提高原合同的单价且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技术较复杂的采购项目验收必须请专家参与。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必须有采购单位法人代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报告书必须报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备案。
    第六章 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三)政府举债、担保贷款和接受的捐款、赠款;
    (四)同级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
    (五)上级部门(单位)拨付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县财政局开设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试行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的方式。即由县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
    县财政局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要求采购单位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向县政府采购办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账户及县采购办要求的其他资料。由县财政局将款项按合同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并通知采购单位按财务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七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一)对应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没有上报或单位虽然上报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应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采购;
    (二)对涉及新城建设搬迁的单位,在搬迁建设过程中,动用财政专储、财政专户和自有资金,用于采购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电梯、空调、教学设备设施等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三)采购公务车辆的,必须按《开县配备和购置公务车辆听证暂行办法》执行;
    对各单位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将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化整为零的,县财政局停止拨付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从年度预算中抵扣一定比例的经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政府采购监察和审计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违纪违规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县采购办、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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